【事件导读】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仓储合同,约定A公司将5吨货物存储在B公司的仓库中,存储期限为合同签订后的2个月,总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将货物运抵仓库,并按约定支付了费用。B公司根据A公司的要求进行保管。一个月后,A公司通知B公司,因A公司的客户急需货物,需将货物提取,B公司表示同意,但是仓储费不予减收。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存货人提前提取货物,仓储费用如何收取的问题。B公司作为保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管义务,因为A公司自身的原因导致货物要提前提取,因此仓储费用不应减收。
【实务指南】
企业在仓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对于仓储期限要有预见性或者仓储费用的支付方式约定明确,全面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获得收益。
【法条链接】
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