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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物品归谁有?被人留置怎么办?

2015-11-2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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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生活中,人们出于保存不方便或者其他原因,经常把自己的物品寄放在他人之处。按说,寄存后,物品的所有权还是寄存人的。但是,如果说保管人已经死了或者发生了其他情况导致物品发生了变动,那么寄存人该如何主张权利呢?

  典型案例:

  (1)老王要出国和儿子一起住,便打算把家里的财产清理一下。于是,他把很多没有用的东西该卖的都卖了,该送人的也都送人了。但有一把吉他,他是既不舍得卖,也不舍得送人。因为这把吉他是老王的妻子在他们刚认识的时候送给他的,是很有纪念价值的。想来想去,老王决定先把他寄存到好朋友张先生家里。张先生倒也欣然同意。老王办完了事情,就很放心的出国了。过了两年后,老王觉得在国外呆着不舒服,就又回国了。

  回国后,老王第一件事就是去找张先生要回自己的那把吉他。但不幸的是,老张先生去年因为得了胃癌,已经离开人世了。那把吉他,现在已经由儿子小张继承了。老王于是和小张商量,想拿回自己的吉他。但小张说,这把琴是父亲留给自己的一个遗产和精神寄托物品,对于自己也有有很重大的纪念意义的。因此,不同意返还给老王。老王无奈,便将小张起诉到了法院。

  (2)小刘和小黄是北京某大学的同窗好友。放暑假时,小刘因为要回家两个月,就把自己的自行车放到小黄家里,让小黄为自己保管2个月,并把车钥匙给了小黄。小黄对小刘的自行车非常喜爱,在小刘离京之后,小黄没事儿时就骑着小刘的自行车出去郊游闲逛。

  某日,小黄又骑着小刘的自行车闲逛,不料途中遇上大雨,小黄不小心连人带车摔倒在了地上。之后,小黄把自行车推到学校附近的自行车修理铺修理。修理铺快很就修好了,要求小黄支付修理费100元。小黄觉得太贵,就一直没有付钱。而修理铺见小黄不给钱,也就押着自行车不给。

  暑假过完后,小刘回京了。他发现自己的自行车竟然在修理铺里放着,就上前去要求骑走,但修理铺拒不同意。小刘就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他又不知道自己能否直接要求修理铺将自行车返还给自己。

  律师说法: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因为寄放物品而发生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一个理念:物品无论寄放在何处,其所有权都是归属于原寄放人的。之后发生的各种物的权利的变动情况,都必须坚持这个前提,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一一分析之。

  在案例一中,老王将吉他寄存到朋友老张先生家里,自己本身并没有放弃对吉他的所有权。而只是转移了占有权,即暂时由张先生占有。而自己仍然保留所有权的其他权利。而所有权中的一项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利是处分权,即把物品进行出卖、赠与或者抛弃的权利。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张先生取得了对老王那把吉他的占有权,但并没有取得其他如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在张先生死亡之时,这把吉他也不能算是张先生的遗产,因为作为遗产,法律要求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者)生前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而为他人保管的财产,不能包括在遗产的范围之内。所以,本案中的小张不能继承老张为他人——-老王保管的财产。小张有义务将该吉他返还给老王。

  案例二的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涉及到所有权和留置权的权利对抗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

  首先,修车铺在小黄未支付修车款的情况下,是有权将自行车“扣押”的。这是一种行使留置权的正当行为。我国物权法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本案中,小黄将自行车主动推到修车铺修理,修车铺对该自行车的占有是基于双方的修理服务合同关系而发生,是合法的。之后,小黄拒付修理费,修车铺因此可以拒交自行车,把自行车留置。虽然该自行车实际上是小刘的而非小黄的。但是修车铺在修理时并不知道这一情况,所以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善意的第三人。

  其次,本案涉及到所有权和担保权的对抗问题。在物权法上,所有权是最最完整的物权,其他如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其权利内容均不如所有权那么完整。但是,在效力上,担保物权却可以对抗和限制所有权。比如,在留置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就不能向留置权人主张自己对物的占有的权利。在本案中即是如此,小刘虽然对自行车有所有权,但由于修车铺的留置权可以限制小刘的所有权,所以小刘是无权直接要求修车铺直接返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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