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XXX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X,男。
委托代理人罗XX,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XXX与被告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4月12日签订《车辆租借合同》,约定由原告出资人民币14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购买车牌号为XX的货车,保留车辆所有权,并出租给被告使用,每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租金6,400元;该车以被告公司的名义上牌并挂靠在被告处,车辆的保险、年检、维护、保养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租赁期为3年,双方均不得提前解约,因不可抗力无法执行本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计算,自20XX年8月26日至2015年4月25日被告欠付租金51,20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51,200元;
2、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38,4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2为:被告支付以租金51,200元为本金自20XX年6月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XX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车辆租借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
2、车辆基本信息,证明车辆目前的权属情况。
3、证明,证明A公司卖车给原告。
4、收款收据,证明原告向A公司支付购车款。
5、行驶证及发票,证明A公司在卖车前该车登记于A公司名下。
6、(20XX)宝民二(商)初字第15XX号民事调解书,证明20XX年8月25日前租金支付情况。
被告XX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XX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XXX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购买车辆并登记于被告名下,同时原告将车辆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了每月租金及支付日期,则被告理应按约付款,其逾期不付的行为属于违约,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未付的相应租金及逾期利息。原告变更诉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20XX年8月26日至20XX年4月25日期间的车辆租金51,200元。
(二)被告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以租金51,200元为本金自20XX年6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XXXX代理法院收费专户(开户行:XXXX上海XXX支行,帐号:XXXXXXXXX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缴付办法同上),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XX
1.向承租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 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因酒驾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 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付赔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
5.租车时,应出具担保人合法有效的担保书及有效的担保证件。
6.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付赔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 %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的,承租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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