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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需要受赠与人表示接受吗?

2018-11-06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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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生活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赠与人和受赠人可以签订赠与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很多人对赠与合同还不是很了解,那么,赠与合同需要受赠与人表示接受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简单来说,赠与合同在生活中也很常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条件的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无偿的行为,接下来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赠与合同的相关内容吧。

  一、赠与合同需要受赠与人表示接受吗?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赠与合同需要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后才能成立。且受赠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赠与,消极沉默不产生接受赠与的法律效果。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自受赠人接受赠与之日起生效。

赠与合同需要受赠与人表示接受吗?

  二、赠与合同纠纷的管辖

  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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