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家住xx新村的沈女士原本想用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金某借款,却意外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错签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日前,闸北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2005年3月,沈女士购入xx新村x西路房屋售后产权,一家三口入户。2005年5月20日,沈女士和金先生就上述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价为21.2万元,金先生应于2005年5月20日支付1万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2005年5月31日前支付10.2万元,2005年7月前支付10万元。
沈女士称,合同中自己的签名属实,但印章不是自己的,她仅收到6万元。2005年6月8日,金先生与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金先生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15年,自2005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8日止。抵押物为上述房屋,每月偿还贷款本息为760.4元。嗣后,上述房屋产权登记至金先生名下,但实际房屋仍由沈女士使用,沈女士及家人户籍均未迁出,产证亦由金先生领取后交由沈女士保管。
后沈女士告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原、被告的交易有违正常买卖,非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定该合同无效;金某协助沈女士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将产权人恢复为沈女士。
相关知识:
房屋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同时,有抵押合同房屋的不能再买卖,要等抵押期限结束。所以这个情况只能是前合同有效,后合同无效。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北京市经适房预售合同文本
房地产买卖合同(四)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