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切实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谓协商一致,首先是协商。没有协商就不可能有一致。企业向劳动提出拟定的劳动合同草案后,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时间来考虑,劳动者有权对劳动合同草案的条款进行修改,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企业不得把劳动合同订立成“不平等条约”。即不与劳动者协商,不给劳动者协商时间。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查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劳动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防止因使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一方不得由他人代替。劳动合同必须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人签订,企业让工会主席、车间主任或其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都是违法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4、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书未经劳动者签字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少企业的劳动合同书都是企业一方代表签字,而且不发给劳动一份合同书,这种合同也是无效劳动合同。
5、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1、如果劳动合同续签是在原合同后续签订的,为了便于取用和续签,建议可以劳动合同单独存放,待完全使用完毕再存入员工档案袋中;如果是一次性使用的,签订完毕后可直接存入员工档案中。
2、另外劳动合同签订完毕后,交员工一份时,务必要求员工对劳动合同进行签收,并将签收条一并留存。
3、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以及签订次数做好电子台帐,便于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和统计、查阅。有条件的可编一个小程序,进行到期自动提醒等。
4、劳动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归档,避免随手放置,最后丢失。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用工风险。
5、保管时要注意账物一致,确保档案及合同的安全,上锁、防潮、防盗等。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1]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人事保管合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内容,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取之后就会涉及到合同签订以及后续工作,当然,作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就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保管。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法网找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进行具体问题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