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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期待利益受法律保护

2013-01-11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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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苏沭阳县茆圩乡某村民委员会,因不履行合同,给合同当事人于某某的合同期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被沭阳法院判处酌情赔偿人民币5000元。2002年3月,沭阳县茆圩乡政府组织对本乡的林木进行公开拍卖,并成立茆圩乡赶埠大沟树木拍卖领导小组,被告某村委会委托领导小组

  江苏沭阳县茆圩乡某村民委员会,因不履行合同,给合同当事人于某某的合同期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被沭阳法院判处酌情赔偿人民币5000元。

  2002年3月,沭阳县茆圩乡政府组织对本乡的林木进行公开拍卖,并成立茆圩乡赶埠大沟树木拍卖领导小组,被告某村委会委托领导小组对其所有的张湾路段树木进行公开拍卖,并张贴树木拍卖须知。原告于某某按拍卖须知缴纳了7万元保证金参加总竞买,并以最高价27.9万元买定该路段树木。后被告反悔,拒绝签订合同,又将该路段树木卖给他人,并退还了原告缴纳的7万元保证金,遂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

  沭阳法院认为,某村委会委托茆圩乡赶埠大沟树木拍卖领导小组对其所有的张湾路段的树木进行公开拍卖,于某某参与竞买。在拍卖过程中,原、被告就拍卖的标的物及其价款达成一致意见,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但沭阳县茆圩乡某村委会拒绝签订合同,并将7万元保证金退还给原告,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某某虽未因合同造成实际损失,但给原告的期待利益构成损害,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损失,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争议的是原告于某某的期待利益是否应该得到保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签订的民事合同向对方当事人要求给付可得利益。据此,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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