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必须要经过本人签名亦或是盖章后才能够对本人产生效力,如果本人未授权代签的,合同对本人也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贷款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因此贷款合同的签订必须要拥有本人的签名。
1、贷款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金。贷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现行《合同法》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在《合同法》分则部分中第十二章贷款合同的规定部分,特别是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由此见得,违约金和利息(罚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违约金和贷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贷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2、民间贷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银行借款合同一般是由银行一方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作的格式合同,少有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当事人提出调整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至于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调整是否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整?有的法官认为借款合同是特殊合同,国家规定的利率是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即使未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法院也应依职权进行调整。否则会为民间贷款合同的贷款人变相放高利贷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
从上述分析看罚息区别于违约金,在民间贷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罚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行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无效。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作为当事人救济的一种方式,法院仍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宜依职权进行干预。当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承担高额违约金的贷款人行使释明权,由其对自身利益进行判断后决定是否提出违约金的调整请求。
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贷款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规定。
明确此项条款,对借款人而言,可以维护自己使用资金的权利;对贷款人而言,可以监督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回笼,控制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合同必须要经过本人签名亦或是盖章后才能够对本人产生效力,如果本人未授权代签的,合同对本人也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贷款合同没有本人签名有效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