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解读《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2019-07-02 03: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解读《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释义】本条是关于因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规定。主物是从物的对称。指独立存在

  解读《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规定。

  主物是“从物”的对称。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于一人的它物合并使用而起主要经济效用的物。如自划游船对于船桨、保险箱对于钥匙都为主物。反之从物就是“主物”的对称。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合并使用而起辅助经济效用的物。一般地,从物的归属依主物的归属而定。本条的规定借鉴的是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即“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约者,其效力及于从物。从物有瑕疵者,买受人仅得就从物之部分为解除。”其理由很简单,即从物附随于主物。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968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