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三百零五条释义

2019-07-02 04: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释义】本条是关于承运人迟延运输的规定。客票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凭证,同时客票上也对合同的很多内容作了记载,如运输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运人迟延运输的规定。
    客票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凭证,同时客票上也对合同的很多内容作了记载,如运输时间、运输的班次等,旅客购买了客票后,旅客运输合同也就成立。承运人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和班次对旅客进行运输是其义务,否则就是对运输合同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迟延运输是旅客运输当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对于这种现象应当如何处理?本条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这里的迟延运输包括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也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运输迟延。不可抗力虽然不是承运人造成的,但考虑到旅客在突然降临的自然灾害面前被迫停止乘运,虽然不是承运人造成的,承运人也不能把旅客放在旅途中撒手不管。在承运人迟延运输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选择权在旅客手中。根据本条的规定,旅客可以要求退票。如果旅客还要求继续乘坐运输工具的,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旅客改乘其他班次以到达目的地。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规定。
    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但是有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却擅自变更了运输工具,例如在汽车运输中,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用豪华公共汽车运输旅客,但是在实际运输中却用一般公共汽车进行运输;还例如承运人将旅客运到中途,却要求旅客换乘到另一辆公共汽车上。承运人这种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没有经过旅客的同意,违背了旅客的意志,是对运输合同的违反,有时会对旅客的利益造成损害。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实质上是对旅客要求按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服务权利的侵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尊重旅客的选择权,旅客要求退票的,承运人应当退还旅客的全部票款;旅客要求减收票款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减收票款。但是在有的情况下,承运人擅自变更了运输工具后,反倒提高了对旅客的服务标准,例如在汽车运输中,承运人在合同中承诺用一般的公共汽车进行运输,但在实际运输中,却用豪华客车进行了运输,这无疑提高了对旅客的服务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否可以加收票款?虽然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提高了旅客的服务标准,但是承运人是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没有经过旅客的同意,所以即使提高了服务标准,承运人也不应当加收旅客的票款。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对旅客应当尽救助义务的规定。
    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安全运输不但包含了承运人本身要采取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还应当尽力救助。虽然旅客的这些情况大多不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作为承运人,如果其有能力对旅客的急病、分娩等情况采取救助,而对旅客的安危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是有悻于一般的善良道德风俗的,也是与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所以本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采取措施救助。这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尽此义务,要承担责任。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释义】本条是对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负责任的规定。
    运输行为的需求在于高速和安全,当代运输虽然安全程度越来越高,但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速度越来越高,在速度和安全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现代任何一种运输生产活动都存在着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不同的风险,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也就成了旅客运输承运人最大的义务。所以本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应当实行什么样的责任制度呢?有的认为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只有在具有过错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1.在整个旅客运输活动中,旅客所受到的大多数损害,一般都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有关,或者由承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者由承运人未尽管理职责而间接造成。在有些情况下,并不是承运人违约或者侵权造成旅客伤害,如旅客乘火车旅行途中被车外人掷石头击伤。此时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保护旅客人身安全利益,而赋予承运人的一项责任或义务。2.在旅客运输中,应当强调对旅客人身生命的特别保护,而对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促使承运人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旅客的安全。3.在现代运输业中,运输活动的公用性和独占特点以及国家的全面干预,要求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同时由于运输保险业的发展,运输风险大为分散,这就为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奠定的基础。4.各国运输法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无过错责任制度已成为旅客运输合同中的基本取向。究其原因,仍在于前面所述的国家对旅客运输行为的严格管理,承运人的独占性和公用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对旅客的严加保护。就是我国的运输立法也在向无过错责任制度靠拢。如从交通部颁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来看,在公路运输中,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虽没有明确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制度,但从铁路法规定的免责条件来看,铁路运输中,也是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制度。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见航空旅客运输中是实行的比无过错责任制度更为严格的严格责任制。 [page]
    法律在对旅客实行严格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充分保护承运人。本法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规定上。本条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1.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旅客自己寻短见从火车上跳车自杀的,承运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旅客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如果旅客对伤亡的造成只有一般过失,承运人仍应当负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免责事由应当由承运人举证。
    2.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重病而死亡的。
    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风险的程度也不一样,所以各专门法对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也不一样。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有不同的规定时,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只有旅客的健康原因,对于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在民用航空中,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责任。各专门运输法对承运人的赔偿的数额基本上都作了限制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的赔偿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所以各专门法对赔偿限额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对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应当适用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旅客运输中,旅客一般都随身携带了一些物品,对于这些物品,承运人也应当尽足够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物品的安全,如果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了旅客的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本条中对承运人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发生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旅客自己随身携带行李,所以其也应当尽足够的注意保护这些物品。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这是因为托运的行李不是旅客随身携带的,其从实质上讲,是货物运输合同,所以应当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即适用本章第三节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托运人如实申报情况义务的规定。
    在承运人托运货物之前,往往需要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之时向承运人准确地表明一些运输当中必要的情况,以便于承运人准确、安全地进行运输。在货物运输业务中,一般都是采用由托运人填写运单的方式(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般是由提单;在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一般是航空货运单;在铁路货物运输中,一般是货运单)来进行申报的,而承运人也一般是凭借托运人填写的内容来了解货物的情况,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货物进行运输当中的保护;同时承运人也是根据运单上填写的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地址,向收货人交货。如果托运人不向承运人准确、全面地表明这些运输必要的情况,就有可能造成承运人无法正确地进行运输,甚至有可能对承运人造成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本条强调了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准确地向承运人表明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的情况。在专门法中,对托运人的这项义务也作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的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和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一般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以下内容:1.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这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是很重要的,因为在运输合同中签订合同的一方托运人很多时候不是货物的接受方,接收方往往是与承运人并不相识的第三方,为了便于承运人及时交货,就需要托运人在运输开始之前向承运人在运单上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本条还规定,托运人在有的情况下,还应当向承运人表明“凭指示的收货人”的意思。这主要是针对在海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托运人在交付货物进行运输时,还没有确定货物给谁时,就在提单上写明“凭指示交付”的字样,也就是承运人凭托运人的指示交付或者提单持有人的指示交付货物。2.收货地点。这对承运人的正确运输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的收货地点,也就无法在某个确定的地点进行交付货物,也就无法完成运输任务。3.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内容。这里货物的性质是指货物的属性。除了上面列举的各种情况外,托运人还应当向承运人准确提供货物运输必要的其他情况,如货物的表面情况、包装情况等。 [page]
    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的情况(这里的“申报不实”是指托运人所提供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这里的“遗漏重要情况”是指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一些有关运输的重要情况,却没有提供),往往会造成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是因为托运人的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给承运人造成损失,例如托运人把五吨重的货物误报为三吨,承运人的起重机负荷仅为三吨,造成机毁货损,损及承运人船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本条第二款规定,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结果是因为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致使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申报的情况进行运输,结果给托运人造成损失。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向承运人准确、全面地表明运输必要的情况是托运人的义务,如果因为托运人不履行这项义务或者履行这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明托运人对损失的产生是有过错的,所以理应由托运人自己承担损失,承运人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释义】本条是对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办理某些手续的规定。
    货物的运输往往会涉及各种手续,如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就必须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同时还必须为出口的货物办妥检疫、检验等手续;有些货物的运输还必须经过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和同意。货物运输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手续是运输所必须的,如果没有这些手续,承运人不能进行正常运输。所以在运输前,承运人一般都要求托运人办理这些手续,并且应当将办理完这些手续的文件提交给承运人,以便于承运人运输。我国的各专门法基本上都强调了托运人的这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本条对托运人应当办理的手续列举了审批、检验两种,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前应当办理的手续不限于这两种,一般还包括检疫、港口准入等,在危险品的运输时,还包括危险品运输的许可手续。托运人一般应当在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前向承运人及时提供这些手续,如果不及时向承运人提供这些手续,就有可能造成运输的迟延,或者对承运人造成损失。对于托运人没有向承运人提供这些手续或者提供的手续不完备或者没有及时提供这些手续,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379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