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应该遵循平等、合同自由、公平、诚实信用、遵纪守法等原则。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对此又做了补充性规定,制定了一个补救措施: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里主要针对已履行的合同而言。第36条的规定排除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当事人事后可以再用证据证明曾经达成协议而认定合同成立的这种情况。口头合同只要事后能用证据证明曾经达成协议,合同就成立。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除非合同已经履行,对方接受,合同才成立。如果没有履行,或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不接受,这时只能认定合同未成立,即使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曾达成口头协议也不能认定合同成立。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未采用,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对方已接受的,合同就成立。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形式欠缺认定合同不成立。因为任何合同形式都无法与实际履行相比,既然已经接受履行就说明合同形式已不再重要了。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洁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形式,就是形成合意的意思表示的手段或载体形式。合同的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形式,指合同订立的方式;广义的合同形式也可以是法律行为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等。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部表现”。劳动合同采用何种形式,对于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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