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咨询:您好: 我想请问一下,我租的是一家商业的门头房,他的出租人填写的是公司的名称,而不是他本人,我不知道这座房子是他本人的,还是他个人的。如果是公司的,那他本人能说的算吗?我和此人交易可以吗?
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朱绍显律师回复: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依法对房屋享有处分权,即要么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要么是经所有权人授权的人,否则,你们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将是无效的。你作为该房屋 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如果还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可以是房屋买卖合同),据此来判断该房屋的权利人,弄清以上情况,才 能与房屋的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如果该房屋属于公司的,你的租赁合同就应当与该公司签订,应当由该公司加盖公章;如果你与该个人签订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 就必须附有该公司书面授权同意由该个人代表公司对外出租房屋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薛传飞律师回复:主要涉及合同主体的问题。
1、首先明确该房屋的归谁所有,谁的房屋你就与谁签订合同,或与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合同(书面授权),这样的合同才能实现你合同的目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 保证。如果是公司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不论谁代理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一定要有该公司的公章,公章才是充分证明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权利义务。
2、建议去房产交易中心查明房屋的所有人后在与相应的权利人签订合同即可,与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你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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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