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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纠纷的管辖

2019-07-24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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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级别管辖是指案件由哪一级的法院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或是最高法院,一般来讲,案件越复杂、涉及金额越高、社会影响越大的案件由更高的法院管辖,相反,案件简单、金额

      级别管辖是指案件由哪一级的法院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或是最高法院,一般来讲,案件越复杂、涉及金额越高、社会影响越大的案件由更高的法院管辖,相反,案件简单、金额小、影响小的由级别低一些的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案件具体由哪一地域的法院管辖,因为同一级别的基层法院或是中级法院在一个辖区范围内有多个。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普通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4、上级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5、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基层法院管辖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或者基层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3、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或者下级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四、中级人民法院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案件不涉及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除外)、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或者不属于确认不侵权纠纷或垄断纠纷;

      2、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00万元;

      3、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

      4、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注意:

      1、上述所称“以上”含本数在内。

      2、未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只有海淀、朝阳、东城、西城、丰台的5个基层法院设有知识产权庭,按上述规定确定管辖的基层法院如果不在这5个法院之列,由相应的中级法院审理。具体为:宣武、石景山、门头沟、房山、昌平、大兴、延庆法院的案件由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崇文、顺义、通州、平谷、怀柔、密云法院的案件由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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