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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画合同纠纷

2019-07-24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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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例:2003年7月20日,香港游客甲参加香港某某旅游公司旅游团队。在大陆某市A美术馆用午餐后,因非典影响,展厅未正常经营,就要求餐厅服务人员提供参观展厅服务并欲购买三幅画作。其时,餐厅经理乙擅自将一幅借展(向收藏者借得)的非卖品《少女图》(天津美院知名教授何

      实例: 2003年7月20日,香港游客甲参加香港某某旅游公司旅游团队。在大陆某市A美术馆用午餐后,因非典影响,展厅未正常经营,就要求餐厅服务人员提供参观展厅服务并欲购买三幅画作。其时,餐厅经理乙擅自将一幅借展(向收藏者借得)的非卖品《少女图》(天津美院知名教授何家英作)作价2400元人民币(市场价值为20000元人民币)误出售给甲,并出据了盖有A美术馆财务章的收据。事后不久,此重大失误即被返回的馆长发现,馆长责成乙与另一男工作人员到机场找到甲,说明了失误的详细情况,向其道歉,希望能收回被误卖的画作,并退款给甲,甲知此情况后,以交易已完成为由拒绝退画.

      问:A美术馆是否有权请求游客甲返还所购之《少女图》?

      从实务的视角看待本案,也许会很简单,因为,实际上,可以努力争取双方就此争议经协商一致而达圆满解决。若真能如此,也不失为最佳方案。但本文的主旨不在为实务设计争议解决方案,而只是借此实例阐发所涉及的民法理论知识。就本文在法心网论坛讨论的情况来看,本案的确涉及到多个民法学基本概念或制度,如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制度,甚至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等等。本文的分析漏洞难免,笔者希望诸学友对本文提出批评。

      分析:根据台湾王泽鉴教授介绍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对于本案中美术馆而言,向游客要求拿回《少女图》的请求权只能来源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因为通过逐一检索,这二者间法律关系除此无他。那么,美术馆得请求游客甲返还《少女图》的前提是:一、合同无效.(合同法58条前段: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且二、不具备"不能返还"的情形.(合同法58条后段: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一、 购画合同的效力

      从案情来看,影响这个买卖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出卖人的主体是否适格;订约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会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而且,这两项的审查还应有先后之别,主体是否适格应先予审查,若主体不适格,则无使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之余地。

      普通买卖合同出卖方的主体要件除具备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需具有特别的行为能力即享有对出卖物的处分权.本案中,因为餐厅经理乙的行为具备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合同法50条)构成表见代理,所以与游客甲产生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实际上是乙所代表的美术馆。美术馆具备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自不必多言,但其作为出卖人是否具备特别的行为能力呢?《少女图》是由美术馆借来的展览的,那么在该画的所有人与美术馆之间围绕该画形成了借用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案情所透漏的信息看,这种关系并不包含美术馆有权出卖该画的内容.那么,美术馆(出卖方)的行为便因符合合同法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的要件而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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