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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借钱后改用途,我需承担担保责任吗

2019-07-22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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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编辑同志:郭某去年准备做一笔木材生意,想从银行贷款,要我做担保,我答应了。郭某于是与银行签订了30万元的贷款合同,期限半年,用途为购买木材。但银行没有把贷款全部交给郭某,而是让其用25万元归还了他在该行的旧贷款本息,剩余的5万元,成为郭某实际用来购买木材

  编辑同志:

  郭某去年准备做一笔木材生意,想从银行贷款,要我做担保,我答应了。郭某于是与银行签订了30万元的贷款合同,期限半年,用途为购买木材。但银行没有把贷款全部交给郭某,而是让其用25万元归还了他在该行的旧贷款本息,剩余的5万元,成为郭某实际用来购买木材的新贷款金额。因郭某未能如期还贷,银行不久前将郭某和我一同告上法庭。我认为,借贷双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我作为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请问,贷款人借钱后改变了用途,我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刘福读者: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郭某向当地农业银行贷款,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所借款项用于购买木材,但是背地里借贷双方又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本息,变更了贷款用途,这是对合同的重大变更。这种变更加大了担保人的担保风险,因此,根据前述规定,须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鉴于他们没有征得你作为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则你对于偿还旧贷的那部分贷款,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还对这种情况作了专门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你只须对郭某实际用于购买木材的5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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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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