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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积极配合”可以解除合同吗?

2016-02-25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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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签了合同,对方却总是找种种借口拖延时间,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另外,如果对方一再迟延履行,自己一方感觉到即使将来对方履行了,自己也不想接受了。那么,我们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对方“不积极配合”可以解除合同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典型案例:

  2008年某月,四川汶川天达建筑公司意欲在当地建造一写字楼,于是向北京风驰公司采购了大量的建筑材料。但是合同签订后不久,汶川市政府便下达了地震预警,称最近该地区将有大规模地震。不久,该地果然发生了轻度的地震。天达公司见此情况,知道已经无法建造写字楼,于是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风驰公司的材料。风驰公司说,合同签订了,不能随便解除。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天达公司是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因为,天达公司采购建材的目的是为了建造写字楼,而事实的情况是却是发生了地震,致使写字楼盖下去也没有意义。因此,他们采购这些建材的目的也就落空了。而地震呢,在法律上叫做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的情形包括:(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不可抗力这种情况的发生,对合同有什么影响呢?这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如果一方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按合同履行,他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一方履行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时,他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样也不算是违约。

  综上分析,因发生不可抗力之情况,天达公司签订合同之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构成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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