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因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由此可见,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以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确定这个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在此期限内仍不支付,那么,出卖人是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可以相应地行使解除权,如果向买受人书面通知解除,或者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只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解除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必须在期限内行使。
采用分期付款,其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时,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
采用分期付款时,只要付清最后一笔货款,货物所有权即行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时,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即转移。
采用分期付款,买方没有利用卖方的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时,由于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所以就存在买方需支付利息的问题,延期付款是买方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一般货价较高。
在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时往往将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付款三者结合使用,即主要货款采取信用证付款方式,少量货款或货款尾数则采用汇付或托收方式。
1、消费者先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然后取回首付款,再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然后由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
2、消费者先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然后再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然后取回首付款,最后由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
3、消费者先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然后由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再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最后取得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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