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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单方毁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9-07-18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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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83年9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方为发包方承担6台400立方米煤气罐检查返修的任务,工期六个月,10月开工,合计工程费42万元。临近开工时,因煤气罐仍在运行中,施工条件不具备,承包方同意发包方的提议将开工日期变更至1984年7月动工。经发包方许可,承包方着

  1983年9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方为发包方承担6台400立方米煤气罐检查返修的任务,工期六个月,10月开工,合计工程费42万元。临近开工时,因煤气罐仍在运行中,施工条件不具备,承包方同意发包方的提议将开工日期变更至1984年7月动工。经发包方许可,承包方着手从本公司基地调集施工机械和人员如期进入施工现场,搭设脚手架,装配排残液管线。工程进展约两个月时,发包方以竣工期无保证和工程质量差为由,同承包方先是协商提前竣工期,继而洽谈解除合同问题,承包方未同意。接着,发包方正式发文通知:“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望予以谅解和支持”。同时,限期让承包方拆除脚手架,迫使承包方无法施工,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为此,承包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实际损失25万余元。

  法院审理中,发包方认为:承包方投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少,素质差,不可能保证工程任务如期完成和保证工程质量,因而不得不将同一工程包给第三方。承包方认为:他们是根据工程的进展有计划地调集和加强施工力量,足以保证工程如期完成;对方在工程完工前即断言工程质量不可靠,缺乏根据。

  法院收集了有关本案的证据,分析了双方的陈述,研究了与此案有关的法律的规定认为:这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的有效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发包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是单方毁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承包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发包方负担终止执行的责任,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工程款、工程器材费和赔偿金等共16万元。

  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正确的,理由是:

  一、这份合同经双方协商订立,内容合法,条款齐全,责任明确,是有效的经济合同。承包方已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发包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以无根据的所谓理由阻碍施工,并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损失和实际费用。”法院判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和费用1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三、考虑到此案实际情况,继续履行合同已有困难,同意终止合同的履行。但造成合同终止履行的原因在于发包方,因而是应由发包方承担终止合同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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