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租我的铺面房开餐馆,我们双方在合同中对租金的给付及违约金等作了明确约定。近半年,闫某多次违约,经常拖欠租金。我认为,闫某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合同已无再履行的必要。于是我提出解除合同,但闫某每次都提出想调解。我们在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如下:闫某逾期10日仍未按照约定支付房租,我即有权解除本合同。 请问,现在我有权解除合同吗?
赵世浩法官: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你们合同中的约定,闫某逾期支付租金即属违约行为。若超过10日,你即可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