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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

2019-07-04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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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对价关系把它与单务合同区分开了。但是要具体说两者的区别,就要看看本文的内容了。两类合同在权利义务关系属性上的不同延伸出以下不同的制度: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

  导读: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对价”关系把它与单务合同区分开了。但是要具体说两者的区别,就要看看本文的内容了。

  两类合同在权利义务关系属性上的不同延伸出以下不同的制度: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为未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享有显然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负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存在着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 、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

  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如不可抗力) 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因不再有合同义务,因此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如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以履行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给负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但是在单务合同中,因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如果他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同时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返还财产。

  知识总结: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和依赖关系,一方的权利与对方的义务之间不能分离,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互为条件。单务合同就不存在这种特殊关系。

  导读: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对价”关系把它与单务合同区分开了。但是要具体说两者的区别,就要看看本文的内容了。

  两类合同在权利义务关系属性上的不同延伸出以下不同的制度: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为未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享有显然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负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存在着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 、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

  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如不可抗力) 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因不再有合同义务,因此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如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以履行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给负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但是在单务合同中,因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如果他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同时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返还财产。

  知识总结: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和依赖关系,一方的权利与对方的义务之间不能分离,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互为条件。单务合同就不存在这种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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