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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2019-03-05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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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要约当中,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可能许多人听说过要约生效这个名词,但是不知道其中的具体含义,并且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是实质上有本质的区别,那么,要约生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有什么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相关的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要约生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要约生效: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3、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

  合同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此处所说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可能具有法律一样的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合同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非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来源于法律的赋予。也就是说,因为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利益,因此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约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则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合同的效力本身介入了国家意志;如果合同不符合国家意志,该合同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实际上揭示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源,为我们正确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依据。

要约生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二、要约在什么时候生效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

  (一)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二)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

  三、哪些情况下要约不生效

  合同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可撤销:

  (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

  (二)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

  (三)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实际中大部分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以上就是一种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的关于要约生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要约生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进行解答,如果您还有更多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找法网,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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