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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投资?还是借贷? 拍电视剧引发合同纠纷

2019-08-10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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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昆明百大集团投资了25万元拍摄电视剧,后因该剧没有发行,拍摄方云南文化传播公司也未将投资款返还给百大集团。无奈之下,百大集团只得到法院讨个说法。近日,法院判决驳回昆百大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投资关系非借款关系,投资方应承担出资风险。1997年7月28日
昆明百大集团投资了25万元拍摄电视剧,后因该剧没有发行,拍摄方云南文化传播公司也未将投资款返还给百大集团。无奈之下,百大集团只得到法院讨个说法。近日,法院判决驳回昆百大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投资关系非借款关系,投资方应承担出资风险。
  1997年7月28日,昆明百货大楼集团与云南文化传播公司订立了一份协议,约定百大集团出资25万元,与文化传播公司共同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追捕爆炸犯》,该剧自发行3月整,文化传播公司保证百大集团全额收回投资。协议中双方还约定电视剧播映后,百大集团享有50%的利润分成,享有对电视剧的后期制作、财务开支及投资回报进行监督的权利。同日,百大集团将25万元划付至文化传播公司。此后,该剧一直未发行,百大集团先后两次向文化传播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25万,均遭拒绝。今年6月10日,百大集团以文化传播公司未归还借款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文化传播公司辩称:公司与原告订立的是投资协议而非借款协议,双方之间建立的是投资关系而非借款关系,因所拍摄的电视剧未能发行,原告无权要求收回投资款,并且投资本身就是一种具有风险性质的商业行为,原告的起诉违背了双方协议约定的风险共担原则。
  双方签订的那份协议的性质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到底是借款协议,还是投资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性质属经营合同中的出资纠纷。原告向文化传播公司投资25万元的行为,本身就是具有风险性质的出资行为,原告以投资款系借款为由向文化公司行使请求权,与合同性质及我国法律规定相悖,故原告以借款为由向文化传播公司主张债权不成立。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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