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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应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信息

2015-09-09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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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未如实披露,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甚至构成欺诈。一旦构成欺诈,劳动者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读者任某某问:我大学毕业已经1年多时间,一直在找工作,先后参加过四五家企业的招聘面试。招聘登记表须填写的事项或者考官提出的问题,有些是很好回答或填写的,而有些让人为难,甚至涉及到隐私问题。如果不填写或不作答,又担心说态度不好,导致求职失败。请问,在求职面试中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哪些个人信息?如果说假话,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求职者在参加面试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个人信息,法律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就是说,在面试或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求职者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这可能因职业性质和工作岗位不同而不尽一致,但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信息。实践中,求职者应当如实说明的个人信息,也即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身体状况,主要为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求职岗位的疾病,是否患有传染病等;学历、职业资格、工作技能;工作经历、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等。至于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嗜好、是否单亲家庭、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属于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求职者没有披露义务,用人单位也不能强求,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未如实披露,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甚至构成欺诈。一旦构成欺诈,劳动者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9条和第86条的规定,具体法律后果包括: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并非所有的隐瞒真相都构成欺诈。只有对那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主要关键信息如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作虚假说明的,才构成欺诈。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生理缺陷、婚姻状况、家属情况等,一般不宜认定为欺诈,因为这些信息并非工作的实质性要件,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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