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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完劳动合同后不给员工是否合法

2015-08-11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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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李某于2010年5月14日入职某电子厂从事设计工程师工作,至2015年5月14日与电子厂签了两次劳动合同都没有给他,对此,李某与公司劳资工作人员理论,认为单位应当给他一份劳动合同,但工作人员说:“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保留,不用给你。”

  为此,李某向当地劳动监察进行了投诉,请求劳动监察责令公司给一份劳动合同。劳动监察立案后,对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公司存在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李某一份的违法事实,遂向公司下达了立即整改通知书,当即公司给了李某一份近期签订的劳动合同。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和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A公司这种作法属于违法行为。在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后,其劳动合同文本交付一份给劳动者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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