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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无效合同的处理

2015-08-11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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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近年来,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普通民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出现无效合同的现象逐渐减少,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却依然十分常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无效合同具体案件中,应依照法律规定,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8日,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建筑二层砖混楼的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施工,2013年6月30日竣工。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在二层楼房主体修建完工后,双方再没有补充签订合同,在原二层之上砌墙修建三楼彩钢房。2013年7月17日,与原告合伙的马某某在修建被告陈某某的三层楼房时不幸身亡。因发生伤亡事故,原告即撤离施工人员,该工程搁置至今达两年之久,原告及伤亡家属未拿到工程款诉至法院。被告则反诉要求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间虽以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原告马某某因没有取得建筑资质、被告陈某某没有取得城建部门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该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雇佣民工已完成了大部分工程总量,被告应当按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比例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1、由被告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所欠七共同原告的工程款37030元;2、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即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必然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如发现合同无效,不应由当事人调解确认合同效力,而应由法院依职权裁判合同无效。至于合同无效而导致的返还、赔偿问题,则可以由当事人和解处理。对于无效合同不同情况的处理:

  (一)未履行的无效合同

  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均不能再履行。一般而言,由于合同尚未履行,双方当事人取得的只是与工程有关的资料,相互返还比较易于实现。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合同尚未履行,但当事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一些准备工作,做这些准备工作所支付的代价,就会形成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区分何方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程度,由此来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二)已履行的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建设工程不同于买卖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法按返还原则处理,故该《解释》规定承包人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对于发包人而言,这种处理结果事实上等同于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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