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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合同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4-10-17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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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某与某单位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单位人事科书面通知李某从原先的a岗位调往b岗位任职,待遇每月减少了1000多元。由于李某不同意单位安排,单位便以李某不愿续订合同为由,终止了李某劳...

  李某与某单位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单位人事科书面通知李某从原先的a岗位调往b岗位任职,待遇每月减少了1000多元。由于李某不同意单位安排,单位便以李某不愿续订合同为由,终止了李某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依法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请,用人单位支付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社保费用损失共计11000余元。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此条法律的意思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只要不续签合同或续签合同降低合同条件的,用工企业都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此条是《劳动合同法》的创新规定,雇佣企业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只是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就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初读起来总觉得不太合理,不符合民法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用工企业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给劳动者补偿,单方面增加了用工企业的成本。但法律为什么会如此规定呢?

  首先,劳动者和用工企业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用工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降低劳动合同标准,等于让劳动者重新寻找工作,而劳动者为企业工作了一段时间,已经适应了这份工作。现在自己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又要重新找工作,实际是造成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在用工关系中处在弱势地位,故《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补偿,而用工企业同样也没有过错,故只规定为补偿,而不是赔偿。

  其次,立法者的意图是在促进劳动合同的稳定和合同期限的长期化,现阶段我国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大多数都是3年以内的短期合同为主,而且绝大多数企业是一年一签,这种情况造成了用工企业年年找新人,新人变老人之时就是失业之日。企业和劳动者都将大量的精力用在寻找新企业和新工人上面,使用工企业的生产效率不能迅速提升。

  同时有些用工企业的工作是技术含量低,也就是劳动力密集型的工作,认为新手和老手的区别不大,而老工人的福利待遇等成本远远高于新工人,故愿意常常换新工人,而立法者也预料到了此情况,故作出了相应的一些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企业的更换工人的成本增加,促进企业“用长工、用熟工”。

  使用工关系更加稳定,让劳动者对企业更有归属感,这样对用工企业也是有很大的现实好处,熟练工可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产品的质量,用工企业可以大大降低寻找劳动力、培训劳动者的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还有更大的好处,用工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可以使社会更加的和谐稳定,人们对未来的预期更加准确,可以变相促进一定的社会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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