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基于租赁期届满、合同解除等原因而终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金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负担,因而,即使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归于消灭,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在租赁间届满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