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整个过程来看,医疗急救合同与医疗服务合同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同的主体不同。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患者和医方,而医疗急救合同的当事人是患者、"120"急救中心以及医疗机构。当"120"急救中心为独立机构时,"120"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同为当事人,当"120"急救中心附属于医疗机构时,仅医疗机构为当事人。
2.合同的内容不同。所谓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受患者之委托或因其他事由,对患者实施诊察、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而医疗急救合同是患者与"120"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或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紧急救治与运输关系。"120"急救中心作为政府开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社会职责为:为急症患者提供院前急救、对辖区范围内的意外灾害事故中伤病者进行现场急救及在护送途中进行抢救治疗、接受上级指派的临时急救任务等。众所周知,与医疗机构相比,"120"急救车上只有一些简单的医疗设备,为此,"120"急救中心或医疗机构的义务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持患者的生命,并将患者及时送往医院,而不必在这过程中准确判断疾病种类、致病原因等,也不必采取进一步的治疗措施。而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机构主要义务则是根据其自身医疗能力和医疗条件正确诊断患者所患的疾病,并施以治疗等其他服务行为。
3.合同的客体不同。医疗服务合同的客体是诊疗行为,而医疗急救合同的客体是紧急救治与运输的行为。
综上所述,医疗急救合同是一种不同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独立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无名合同。
编辑推荐:
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