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医疗急救合同是无名合同。只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类无名合同就要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其次,医疗急救合同是既有紧急救治行为的内容,又有运输行为的内容,是一种混合合同。所谓紧急救治行为是指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根据患者情况以及急救车上现有医疗条件,采取临时性救护方法的一种行为。所谓运输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将病人从起运地点运送到医疗机构,患者支付费用的一种行为。
再次,医疗急救合同是有偿和双务合同。医疗急救合同生效后,医方有急救和运输的义务,而病人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所以医疗急救合同属于有偿和双务合同。
最后,医疗急救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医疗急救合同虽是一种无名合同,但其不同于患者与医疗机构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又称医患关系),医疗急救合同具有自身的特点,其独立于医疗服务合同。从拨打"120"电话到病人在医院诊疗结束过程中,笔者认为,存在两个独立合同,一是医疗急救合同,二是医疗服务合同。判断某合同是否具有独立性,应从其具体内容来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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