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因医疗急救合同引发的纠纷常见于各种媒体,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因该类纠纷牵涉万家百姓,为此,本文拟就医疗急救合同的法律性质作一些探讨,以期对审判实务中因医疗急救合同引发的纠纷之解决有所裨益。
医疗急救合同之成立和生效
所谓医疗急救合同,又称"120"合同,是指"120"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或者受患者委托或者基于职责,为患者施行紧急救治和运输的合同。
(一)医疗急救合同的成立
医疗急救合同订立过程一般是这样的:患者或其他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120"急救中心接到电话后,马上调度加入"120"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被调度的医疗机构立即派出"120"救护车前往救护。在急救过程中,急救人员只作一些急救措施,直至将病人运送到医疗机构并转送给医疗机构。
通过对整个过程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要约邀请。"120"急救中心自设立后,就应视为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任何需要急救的人均可随时拨打。
2.要约。患者或其他人一旦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患者方为要约方,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行为就是发出要约。要约的方式只能是明示,不存在默示的方式。
3.承诺。急救中心接到电话后,立即通知医院出车急救,急救中心和医院为承诺方,同意出车就是承诺。承诺也只能是明示。
(二)医疗急救合同的生效
医疗急救合同是诺成合同,一经承诺,合同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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