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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限制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2018-12-1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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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的,其目的是为了处理委托的事物。那么委托合同中限制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有关委托合同中限制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的相关知识。

  委托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只要我们在合法的情况下签订后就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在委托合同中有规定,当事人双方拥有任意解除权的条款。那么委托合同中限制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以下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有关委托合同中限制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及其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合同中限制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1、《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委托合同中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主要是因为委托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相比,委托合同更多的是建立在双方特殊信赖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正是委托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的这种特殊信赖关系,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或者不复存在时,若继续勉强维持双方委托法律关系,必然会增加合同履约成本,同时,亦有悖于委托合同当事人缔约之初衷,最终导致合同当事人之利益受损。

  2、无论是无偿委托合同或有偿委托合同、商事委托合同或民事委托合同均是建立在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信任之基础上,即使根据"权利可以放弃"之理念,任意解除权可以放弃,但应该是任意解除权享有人在能够任意行使该权利时的单方自愿放弃,而绝非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放弃该权利。另一方面,任意解除权是法律根据委托合同的性质而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在失去信任之后的一种区别与其他类型合同的特殊法定救济途径,因此,如果合同当事人事先特约放弃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桙行为被认定有效是与委托合同性质相悖的。

  3、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劳务,亦或是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由于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属非金钱债务,委托合同具有特殊的人身性质,在委托合同双方丧失信任基础之后,若强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势必会对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失,且不利于委托事务的完成,即属于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之情形。因此,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在信任关系发生动摇时有权撤销或辞任委托。而且信任丧失与否属于主观心理状态,无法苛求委托合同双方在解除合同时举证证明"信任丧失",这也是《合同法》第410条规定了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之原因。因此,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基于委托合同的基本属性而来,不宜由当事人约定排除。

  4、若允许委托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意味着任何一方均只有在符合《合同法》第93条约定解除以及第94条法定解除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这不仅剥夺了委托双方当事人的自由,而且《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的意义又何在呢?

  三、任意解除权行使之后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根据该条款之规定,委托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不以违约为前提。《合同法》第97条款对合同解除之后涉及赔偿问题并没有区分法定任意解除权或违约解除之情形,所提到的赔偿都只是"损失",而并没明确为"实际损失",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因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可以适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条款,即有约定从约定,例如上述案例二约定的赔偿责任;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例如上述案例一之情形),解除方向对方赔偿损失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1、委托合同双方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其请求赔偿损失的基础是《合同法》的410条之规定,其不同于因违约而解除合同,故因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不存违约责任适用之余地。

  2、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之司法倾向及态度[参见《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第30页起。]认为,"损失"原则上是不包括相对方的可得利益的,仅限于合同相对方的直接损失。因违约行为解除合同,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故意明显,在故意违约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即赔偿损失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且还有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委托合同的可得利益往往是双方就合同收入或报酬的约定,是该合同正常履行后的结果,既然合同已被解除,就不能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报酬或利益。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什么是委托合同以及委托合同中限制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还有任意解除权行使之后的赔偿责任在于委托合同双方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谢谢大家的阅读,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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