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市场准入环节,那么,行为规范风险则主要存在于特许经营的整个过程。对此,《条例》从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的服务和费用以及特许经营权之转让等方面,界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权利义务。
在特许经营合同方面,《条例》要求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包括的条款主要有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方面也专门作出了规定,即除非被特许人同意,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则不适用该规定。
应当说,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尊重经营者的意思自治需要发挥合同的作用,但不少企业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管理方面存在大量法律漏洞。有这样一个案例足以说明特许经营合同之重要:某甲加入某知名餐饮企业的特许经营体系,主营欧式特色小吃,特许方和受许方约定,某甲经营的小吃的原料必须向特许方采购,不得向其他第三方采购。同时,作为合同附件的《运营手册》约定,特许方向加盟商提供的原料必须是从委内瑞拉进口的原料。
某甲加盟该品牌后起初经营效益尚可,但后来有不少客户提出食品中有异味,经初步检查发现从特许方采购的原料有问题,某甲多次和总部沟通,希望就原料问题取得总部的支持,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失希望得到一定的补偿,但特许方对此置若罔闻,遂产生纠纷,加盟店的经营每况愈下。显然,本案受许方某甲没有及时防范特许方原料提供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特许方的不适当履行导致纠纷产生,使小吃店生意受损。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特许经营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一旦出现纠纷就会陷入风险的旋涡,这样的法律困境还不如从合同的规范方面尽早入手,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控制在最小程度。
其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显然,这些立法规定的初衷是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之间建立起和谐的法律关系,防止经营资源遭遇侵权之风险、侵害消费者权益之风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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