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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原则有哪些?

2016-10-0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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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碰撞、受潮、受热、发霉、变质等等。那么,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原则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含义

  交付指买卖标的物占有的移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完全相同。

  3、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动产交付,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4、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出卖人有其他非根本违约行为,买受人虽应承担风险,但买受人仍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如果出卖人的交付本身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出卖人的交付就约等于没有交付,所以风险就不会发生移转。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如保险单、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书等)的,只要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风险也发生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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