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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之承运人安全保证义务

2015-10-15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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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分为两种:一是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客运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旅客向承运人提出购票要求并支付票款的行为属于要约,承运人向旅客支付客票的行为则是承诺。二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时,客运合同则不以客票的交付作为成立时间。如在旅客先乘车后补票的情况下,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并不是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之时,而是旅客上车之时。此外,在出租车运输中,旅客登上出租车时客运合同就成立。

  既然承运人与乘客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作为合同法中有名合同,根据行业习惯及通常之认识,承运人负有保证载承工具安全、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在运输过程中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或遇险乘客等义务。而承运人将旅客安全送往目的地即旅客人身安全之安全保证义务是承运人所承载安保义务中最重要的,也是我们在实践案件操作中遇见最多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是关于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所负责任的规定。根据《合同法》之精神,在运输过程中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是承运人应尽的义务,为此,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送到约定的地点。承运人未保证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旅客在运输过程中伤亡的,不论其是持有正常票的旅客,还是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存在旅客发生伤亡的事实;二是旅客伤亡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三是旅客的乘坐与伤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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