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结合实践中的一些规定和作法,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委托人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资料和数据,或者所提供的资料、数据有严重的缺陷,影响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已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受托人无法开展工作的,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委托人未按期支付报酬的,应当向受托人补付报酬,并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