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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的区别在哪?

2016-02-29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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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向银行贷款时,银行一般都需要我们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向其他人借款时,也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吗?如果签了合同,银行却不放款了,你有权要求银行放款吗?如果和个人签了借款合同,个人却不借款给你了,你有权依据合同起诉他吗?如果在借款时,利息方面没有约定清楚,那你该不该支付利息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典型案例:

  (1)个体户王强为了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就向该县的农村合作社申请贷款50万元。在请农村合作社的主任饱餐一顿后,合作社主任欣然同意,双说好过几天便放款。过了几天,王强前去合作社提款,却被合作社告知,他们因为近期借款的人太多,所以资金有些紧张,不能再给王强放款了。王强不同意,仍然软磨硬泡。合作社无奈,勉强同意贷给他50万元,但又声明,因为现在合作社资金紧张,需要将王强贷款的利息5万元提前扣除,扣除利息后剩余的45万借给王强使用。在这个案例中,合作社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处呢?

  (2)冯大年为了和胡小霞结婚,便提出向邻居郭冬冬借5万元钱。郭冬冬口头答应后,双方还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过了两天,冯大年过来找郭冬冬拿钱。郭冬冬却又不想借了,冯大年说,咱们合同已经签了,你如果不把钱借给我,我就告你。郭冬冬说,随便你告,我就不借。于是,冯大年就将郭冬冬告上了法庭。于此同时,冯大年的好朋友张晓武借了5万元给冯大年。后来,张晓武要求冯大年还钱并且支付利息。冯大年却称,我们当时没有说利息的事情啊。张晓武却道,借钱哪有不要利息的,这个不用说你也应该知道。于是,双方因此又闹上了法庭。那么,冯大年能打赢哪一场官司呢?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合作社的做法有这么几个不合法的地方:一,合作社应当与王强签订书面的贷款合同。没有签订书面的贷款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二,合作社应该按照自己承诺的日期进行放款,没有按照约定日期进行放款,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三,合作社不能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扣除的话,双方实际上是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即将50万元变更为了45万元。

  在案例二中,冯大年可谓是官司缠身。一边是原告,一边又是被告。

  在他和郭冬冬的官司中,他是无法胜诉的。因为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是从签订书面合同时就生效了,而是要等到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双方的合同才算是生效。由于郭冬冬没有提供借款给冯大年,表明他并不想使双方的借款合同生效。既然借款合同未生效,那么冯大年当然也不能追究郭冬冬的违约责任了。

  总不能让冯大年一个人总是“倒霉”吧!在冯大年和张晓武的诉讼中,法律是会支持冯大年的。因为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同于公民向银行的借款。一般来说,公民之间的借款,大多具有友情帮助的非盈利性质。除非双方在借款时明确约定了利息,否则,法律推定双方之间的借款是无息的。在本案中,冯大年和张晓武在借款时没有就利息问题进行约定,应当是按照无息借款来处理。张晓武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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