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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手机丢失,快递公司被判赔

2019-06-24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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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学生小杰邮寄的手机丢失后,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600元。而快递公司则以包裹并未保价为由,只愿按所收资费的5倍赔偿。经审理,成都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快递公司赔偿小杰65元,退还邮寄费13元的判决,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快递公司支付小杰赔偿款1600元,退还邮

      大学生小杰邮寄的手机丢失后,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600元。而快递公司则以“包裹并未保价”为由,只愿按所收资费的5倍赔偿。

      经审理,成都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快递公司赔偿小杰65元,退还邮寄费13元”的判决,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快递公司支付小杰赔偿款1600元,退还邮寄费13元。小杰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快递企业不属于邮政企业,其在承运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昨(13)日,省高院发布了2011年《审判指导》第1期,将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收录其中。

      案情回放

      快递手机丢失

      2009年2月13日,小杰从国美电器购得一部价值1600元的诺基亚手机,并于当日在被告设在西南石油大学的业务代理点办理邮寄手续,将该手机寄往陕西省宝鸡市。邮寄8天后,收件人还未收到包裹。小杰经电话询问才知道包裹已丢失。“快递公司收取邮寄费后,有义务将邮件安全寄送给收件人。”小杰认为,丢失邮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600元,并退还邮寄费13元。

      而快递公司则认为,包裹并未保价,只能按所收服务费用的5倍赔偿。

      原来,在小杰当时填写的“速递详情单”背面载明: “快件发生延误或丢失,免除本次服务费。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保价快件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快件的保价额;未保价快件,包裹类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的5倍赔偿……”,并在详情单的正面紧靠寄件人签名栏的上方用黑体字写明“请在签字前阅读背书条款,贵重物品请保价,未保价物品的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5倍”。

      2009年4月23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小杰65元,退还邮寄费13元。一审宣判后,小杰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方面: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进行赔偿?合同载明的“未保价物品的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5倍”条款是否有效?

      焦点一:适用法律

      《邮政法》还是《合同法》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邮政法》中对“邮政企业”的概念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快递公司只能属于“邮政业企业”,并纳入国家主管监督管理,但并不属于《邮政法》调整的邮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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