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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联运保险

2019-06-28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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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集装箱联运保险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集装箱运输过程涉及集装箱码头、仓库、货运站等经营人,集装箱陆路运输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承运人,无船承运人,集装箱出租人和港务局等。在这种情况下,英国3大保赔协会,即联合王国保赔协会、西英格兰

    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集装箱联运保险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集装箱运输过程涉及集装箱码头、仓库、货运站等经营人,集装箱陆路运输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承运人,无船承运人,集装箱出租人和港务局等。在这种情况下,英国3大保赔协会,即联合王国保赔协会、西英格兰保赔协会和汽船保赔协会于1968年6月在伦敦建立了1种互保性质的保险组织,名为联运保赔协会(TT CLUB)。对集装箱运输可能遭受的一切责任、损害、费用等进行全面统一的保险。本文对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投保集装箱联运保险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作一介绍。

    1、集装箱联远保险的定义及承保对象

    集装箱联运保险是指保险人在集装箱运输的整个过程中给予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及其运输和装卸设备提供全程的财产和责任保险。联运保险所承保的保险人大致可分为: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集装箱码头和仓库经营人、港务局、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及租箱人等。

    2、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投保集装箱联运保险的承保范围

    2.1对运输设备自身的保险

    运输设备是指任何集装箱、底盘车、拖车以及其他在联运保赔协会承保时提供的设备表中列明的设备。联运保赔协会对运输设备的承保范围为: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运输设备的灭失或损坏;运输设备的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战争、罢工、暴动以及恐怖分子的行动造成的运输设备的灭失或损坏;运输设备的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

    集装箱联运保险的主要部分为运输设备的保险。一般而言,运输设备的保险以一切险或者全损险为承保条件受理,通常由运输设备的所有人或者租赁人作为投保人。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可以对本公司所有或者租赁的运输设备如集装箱、底盘车及拖车等投保一切险或者全损险。

    2.2第三者责任险

    包括非契约责任和契约责任。非契约责任包括对第三者财产的灭失或损坏以及间接损失的责任。契约责任包括由于以下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而产生的对除被保险人、共同保险人和联合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的责任;对转包人或合伙人的财产损失或灭失以及间接损失的责任。涉及的合同包括:集装箱的租赁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与转包人签订的合同;与合伙人签订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必须事先交保赔协会认可?协会才对契约责任负责。

    2.3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通常,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对货物的赔偿责任一直是由历史悠久的船舶所有人保赔协会(P&I CLUB)受理的。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保赔协会已无法承担集装箱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责任保险,他们只负责提单所载明的运输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在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开始运输货物前或者结束运输货物后,由于被保险的集装箱的缺陷所造成货物的损失,保赔协会是不予承保的,应由联运保赔协会承保。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投保货物损害赔偿责任险是集装箱联运保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该险种不能单独投保,通常都与运输设备自身的保险一起投保。

    2.4罚款

    联运保赔协会对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违反货物或设备进出口规定或移民规定或安全工作条件规定而被有关当局处以的各种罚款,如与关税、销售税、增值税等相关的罚款1或被没收财产,包括所投保的运输设备予以负责。

    2.5费用

    联运保赔协会对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在事故发生后,为减少损失、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予以负责。这些费用包括调查、诉讼、调解、律师和检验费等。联运保赔协会对事故发生后,为处理货物或设备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予以负责,还对除正常业务外的设备检疫、消毒和熏蒸费用予以承保。

    2.6北美底盘车和拖车的责任保险

    联运保赔协会对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在美国或者加拿大自有或者租赁的底盘车或拖车发生事故产生的责任予以承保。责任包括契约责任和非契约责任。

    2.7政治风险(包括陆上战争险)

    联运保赔协会承保由于战争、政府强制购买、充公及征收造成的被保险运输设备的灭失或损坏。在这种情况下,联运保赔协会对每一运输设备的最高赔偿金额为USD50000;在本条款下,为案件调查、抗辩和减少损失而产生的费用必须事先得到联运保赔协会的确认或协会认为是合理的。

    3、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投保集装箱联运保险的特点

    3.1保险期间

    集装箱联运保险以1年为单位签订合同。这是因为集装箱联运保险的对象很多,运输频繁。因此,不可能在集装箱的每次海上营运时都签订保险合同。集装箱联运保险以一定的期间为限制签订合同,对在合同所商定的这一期间所发生的损害进行保险。集装箱联运保险合同是连续有效的,只要合同双方对合同没有任何异议,合同自本保险年度可以延续到下一保险年度。如果合同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更改保险合同,可以在保险年度结束前至少1个月通知对方。

    3.2保险费

    协会收取的保险费是协会得以维持存在的物质保证,也是被保险人受损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最原始和最主要的来源。协会核定费率的因素极为复杂,大致有以下几个:(1)主要运输区域和运输区间;(2)被保险人在其经营年度内的集装箱数量以及集装箱的类型和价值;(3)被保险人签发使用的提单背面条款规定的承运人责任;(4)被保险人历年的赔付记录;(5)免赔额和责任限制的高低。免赔额越高,费率越低,反之亦然;责任限制越高,费率越高,反之亦然。

    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投保集装箱联运保险,因集装箱的数量和价值是变化的,所以协会一般根据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首次申报的集装箱总价值和双方达成一致的费率确定最低保费。在支付最低保费后,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作为被保险人,必须根据保单要求的申报日期和次数,申报当时各种类型的集装箱数量和总价值。协会据此追加保费,但不得低于最低保费。

    3.3免赔额

    免赔额就是保险人在理赔时要扣除保单上规定的金额。当赔款金额低于所要扣除保单上规定的金额时,保险人不予赔偿;超过时,则要扣除保单上规定的金额后,保险人再给予赔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对免赔额的数额进行协商。 [page]

    3.4责任限制

    协会对每一类型的事故都规定了专门的责任限制,还规定每一保险年度总的最高赔偿限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对责任限制的金额进行协商。

    4、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向协会索赔的程序

    索赔处理包括事故通知、安排检验、收集证据和安排追偿等。如果被保险人违反联运保赔协会对事故处理的规定,联运保险人可以减少或者拒绝对被保险人的赔偿。

    4.1事故通知

    当所投保的集装箱、底盘车或拖车发生事故受损或当某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此负有责任时,被保险人应将事故及时通知保险人。

    4.2被保险人的义务

    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给负有责任的第三方立即发出索赔通知;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向责任方追偿,并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积极配合联运保险人的工作,包括向检验师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未得到联运保险人的同意不确认责任和同意赔偿。

    4.3向联运保赔协会追偿的时间限制

    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必须在协会要求的时间内向联运保赔协会提出赔偿。对于运输设备和财产灭失的案件,被保险人必须在事故发生日起1年内向联运保赔协会提出追偿。对于责任事故的案件,被保险人必须在被保险人赔偿第三方之日起1年内向联运保赔协会提出追偿。

    4.4向联运保赔协会提供证据文件

    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必须应联运保赔协会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据文件。例如,被保险人应提供集装箱、底盘车或拖车的修理费用发票和该笔修理费已经支付的凭证;被保险人赔偿第三方的和解协议、判决书和付款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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