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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

2019-11-29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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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但是想要充分的认识仓储合同光看定义还是不够的,需要我们知道关于仓储合同有哪些独有的特征。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

  二、仓储合同成立的要件

  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的相关法律规定。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因此具有其独特的一些特点。掌握这些特点是我们认识仓储合同的重要依据。希望帮到了大家。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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