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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

2019-11-20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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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因为一些私事急事不能处理自己的东西时,可以委托别人暂时保管自己的东西,等到保管时间结束之后,取回属于自己的东西,而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是会签订合同作为保障的。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

  二、保管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没有限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现实中保管不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合同法》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的保管物品,并在一定时间之后,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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