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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被判继续履行合同

2019-06-21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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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只要消费者按时缴付设备使用费,健身中心就应为消费者提供服务,除非出现了约定或者法定的情形,否则必须履行消费服务合同。

  4年前,方先生在舒适堡健身中心办理了终身会员卡,约定只要每月支付88元即可终身在舒适堡各家分店健身。4年后,当方先生要求续费后继续使用时,却被告知由于多次违反会员规定,会员卡已被冻结。近日,黄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舒适堡健身中心继续履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

  使用终身卡遭拒

  方先生是舒适堡健身中心的老顾客,他回忆说,从2002年起就在该店进行健身运动。2006年,销售人员向方先生介绍了一种钻石会员卡,称只要一次性缴纳2000元人民币,就可成为该店的终身会员,以后每月只需支付88元设施使用费,就可随时在舒适堡开设的各家分店内健身。经不住诱惑,方先生支付 2000元,成为了该店的终身会员。

  在此后4年里,方先生每月都按时向舒适堡健身中心缴纳88元的设施使用费,并正常在店内健身锻炼。直到2010年10月,当方先生再次提出续卡要求时,工作人员表示该卡已经被冻结,无法续卡。同年11月,店方开始通过不提供更衣箱等方式拒绝为方先生提供服务。方先生多次向店方提出交涉,舒适堡公司表示,由于方先生违反客人守则,健身卡将作退卡处理。

  与方先生的遭遇相似,沈先生等人也分别在2006年至2008年间成为舒适堡的终身会员,也都因违反客人守则的理由而被健身中心拒绝续卡。

  称客人违规带教

  为讨要说法,方先生等7名会员先后将舒适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店方继续履行合同,允许其在店内健身。

  法庭上,舒适堡公司辩称,方先生等人在被告的经营场所锻炼时,有私自从事带教及长时间占用健身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会员规定,干扰了其他会员的正常运动,侵害了公司的权益;且双方之间的合同系服务合同,现被告已不愿意再为原告提供服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因此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

  方先生等消费者则提出,从不知晓舒适堡公司提供的所谓会员规定,且自己也未实施过私自带教及长时间占用健身器械的行为。舒适堡公司无权随意解除合同,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舒适堡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会员出入场记录以证明方先生等人一天之内多次进出舒适堡不同门店,并在店内长时间逗留。对此,方先生认为这是锻炼的需要,并不能证明自己从事带教活动。

  被判需继续履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与舒适堡公司之间存在的长期服务合同,只要消费者按时缴付设备使用费,健身中心就应为消费者提供服务,除非出现了约定或者法定的情形。虽然舒适堡公司声称消费者在健身房锻炼时有私自从事带教及长时间占用健身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客人规定”,干扰了其他会员的正常运动,但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

  至于舒适堡公司以不愿意再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因舒适堡的各门店目前尚正常经营,不存在无法向消费者提供正常服务之情况,而消费者又坚持要求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故为维护有效合同之稳定性,法院判决舒适堡健身中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消费者办理续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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