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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不交房买方起诉 买卖违章建筑合同无效

2019-06-19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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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购房者通过朋友开的中介买了一处房屋,但交完房款后卖方就消失了,致其权益无法实现。购房者遂将卖方及中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款、中介费并赔偿损失。河东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诉争房竟是一间违章建筑,于是认定双方所签买卖合同无效,由于双方均有过错,遂判决卖

  一购房者通过朋友开的中介买了一处房屋,但交完房款后卖方就“消失”了,致其权益无法实现。购房者遂将卖方及中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款、中介费并赔偿损失。河东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诉争房竟是一间违章建筑,于是认定双方所签买卖合同无效,由于双方均有过错,遂判决卖方返还原告购房款1.8万元,中介方返还原告中介费100元,驳回原告赔偿损失的诉求。

  市民顾某诉称,其朋友施某曾于2006年在其经营的一家中介门口贴了一则售房信息,注明出售位于本市河东区的一处房屋,标价2万元。顾某看后准备购买该房。2006年11月1日,顾某与售房者余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余某自愿将该处房屋有偿转让给顾某,产别为违章,经双方协商后价款定为1.8万元,顾某于当日将全款交与余某。余某及其妻吕某和顾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按押,证人施某签字。据顾某称,交完房款后就找不到余某了,房子也一直在余某的控制之下。为此,顾某走上法庭,起诉要求余某夫妇返还购房款1.8万元,施某负连带责任;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400元;施某返还中介费100元。成讼后,被告余某夫妇未出庭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施某辩称,认可顾某所述事实过程,但其并没有介入双方签合同、交钱的事,所以不同意承担责任。施某亦未提供证据。法院经审理另查明,一份1980年9月19日天津市河东区违章建筑使用证载明,涉诉房屋系违章建筑,且经审查处理完毕,暂准保留使用,不得转让过户。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余某、吕某返还1.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损失一节,因双方均有过错,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施某承担连带责任一节,因施某并未取得该笔款项,故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施某返还中介费100元一节,被告施某表示同意,予以照准。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结合上述判决结果,承办此案的法官进一步介绍说,原、被告就违章建筑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余某、吕某共同出售违章建筑,而原告顾某明知是违章建筑仍与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以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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