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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签合同,要看得仔细点

2019-06-19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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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房买车要签合同书,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你在签字的时候会仔细看合同的内容吗?我当然知道要看啦,又不是傻瓜,这点常识肯定是有的啊!相信大多人肯定会这样自信十足。但当你面对那厚厚一沓合同文本,那些早已用铅字印在文本上的格式条款的时候,你是否有能力和
买房买车要签合同书,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你在签字的时候会仔细看合同的内容吗?“我当然知道要看啦,又不是傻瓜,这点常识肯定是有的啊!”相信大多人肯定会这样自信十足。但当你面对那厚厚一沓合同文本,那些早已用铅字印在文本上的格式条款的时候,你是否有能力和意识去辨别这些条款的“合理性”呢?而事实上,正是这些格式合同中所隐含的“不公平条款”,成为了消费者日后维护自身权益的“拦路虎”!
日前,吴中区工商部门对其辖区内的木渎汽车市场和东环路汽车市场内的60多家汽车销售店的格式合同进行了整体检查。考虑到权威性,工商部门还特意请来苏大法学系的教授及律师和他们的工作人员一起组成评审小组,对这些汽车买卖格式合同进行检查。据介绍,在已经审查过的21家汽车销售店的格式合同中,竟发现了70多条有不平等嫌疑的条款。对此,评审小组经过反复考究,总结出16条比较有代表性的不公平条款。
目前,吴中工商部门已责令各销售商在15日内,依据整改要求对其汽车买卖格式合同进行修改,如拒绝整改将根据《苏州市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同时,为了使各销售商尽早地达到整改标准,吴中区工商部门还专门聘请了苏大教授召开培训班帮助其修改条款。据悉,吴中区工商部门正在拟定一份汽车买卖格式合同的样本,届时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有望得到更多的权益保障。
16条常见不平等条款
1、经国家授权机构检验或车辆生产厂家自认,买方所购车辆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卖方除协助买方向生产厂家索赔外,无其他法律责任。
[理由]本条规定车辆存在缺陷时,卖方仅协助买方向生产厂家索赔,而无其他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索赔,或可以向生产商索赔。而本条规定中,销售商排除了消费者向其索赔的权利,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消费者可以选择先向销售商索赔,而后由销售商向生产商追偿,不应该由销售商来决定,而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2、如因生产厂商生产计划变动或运输逾期造成乙方无法按预定日期交车时,在得到乙方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甲方允许乙方在二个月内变更交车日期:甲方也可提出退车,定金全额退还但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当事人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条款中,卖方规定因生产商的原因导致其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其不承担违约责任,这免除了卖方自身的违约责任,排除了买方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对买方不公平。
3、本订购单经双方同意,自卖方签章接受订购之日起生效。
[理由]《合同法》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该合同条款中特别指出只有自卖方签章后才有效,如果买方将签好字的订单交由卖方,卖方又迟迟拖延签章,那么,合同一直未生效,则买方的利益无法保护。
4、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皆同意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由]这一条款,限制了买方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写明皆“同意由卖方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买方显然是不公平的条款。
5、买方购买车辆后应在7日内上牌,否则卖方不承担车辆由于不属于国家允许生产范围内产品而导致无法上牌的责任。
[理由]车辆不属于国家允许生产范围的产品,是车辆的瑕疵,卖方不能因买方逾期上牌而免除自己的瑕疵担保责任。
6、订购后未交车前如遇政府调整汇率、税率或增加手续等时,其所增加之金额由买方负担。
[理由]订购后发生政府调整汇率、税率或增加手续等,这些属于经营者自身的经营风险。在《苏州市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属于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的内容。所以,该条款应该删除。
7、订购本公司车辆,应由本公司特约保险公司承保有关车辆或人员保险,以保障买方售后服务之权益,若买方自行承保,必须签立自行投保承诺书,若发生相关保险各项问题,概与本公司无关。
[理由]这一条款属于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相对方权利的条款。选择订购车辆的公司和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是两件完全无关的事情,买方应该有权利选择保险公司。卖方不能因为买方自行承保就限制或剥夺买方享受售后服务的权益,应该同等对待,对质量瑕疵等问题作出同等程度的担保。
8、乙方代办上牌、交税服务过程中,如遇意外造成汽车损伤,由乙方造成的损失部分乙方负责解决,但甲方不得据此要求换车。
[理由]第一,《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这一条文,由乙方造成的损失部分当然乙方要负责解决,而且即使不是由乙方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乙方承担风险。乙方这一条款显然试图减轻自身的责任。第二,这一条款中“甲方不得据此要求换车”,显然属于排除买方主要权利,如果车辆毁损严重,卖方应该为买方换车,甚至退车。再者说,车辆可能是因为自身存在瑕疵而受到损伤的,乙方更没有理由减轻自己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9、因遇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乙方不能依约交货,乙方则以书面形式通告甲方取消合约,甲方应无条件无利息领回已付定金。
[理由]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形,乙方也不是都可以完全免责,更没有单方解除合同和要求甲方无条件无利息领回已付定金的权利,应该是依具体情形而定,这一条款乙方试图减轻自身的责任,显然对甲方是不公平的条款。
10、乙方填写预定交车日期,如因非乙方原因或甲方原因造成完全不能履行订单的内容,乙方对于甲方不负有赔偿责任。
[理由]该条事实上排除了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时乙方的赔偿责任。合同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一方违约了,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都要承担违约责任。[page]
11、为保证甲乙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失,甲方必须同意参加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项目。
[理由]这一条款也属于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相对方权利的条款。是否参加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项目应该是买方与银行之间的约定,也是买方自己的选择权,不应该由卖方来强行要求买方参加。
12、正式交车日期按双方约定日期通知交车,买方应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办理交车手续,倘逾期仍未办理交车手续,卖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已付订金,买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理由]这条是明显的霸王条款。第一,“三日内”的期限规定得过短,明显对于买方不公平,限制了买方权利行使的空间,应当约定更长一点的期限。第二,买方如遇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应该可以提出适当延期的要求,因为延期并不一定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不一定会损害卖方的利益,不能这样随便剥夺买方履行合同的权利。第三,买方应该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如不可抗力或是其他法定的抗辩权。
1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为此双方约定,乙方若有违反,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质量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免除甲方或制造商的质量担保责任及其他质量责任。
[理由]甲方不许可就不允许乙方将车用于出租营运,事实上属于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理由无效。
14、本订购单之权利,订购人不得转让、质押或典当做其它债务之扣押标的。违者对受约人不生效力。
[理由]这一条款剥夺了买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订购合同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本身是可以转让和处分的,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作为债务人的卖方没有权利单方限制债权人买方对自己债权的处分权,更没有权利规定 “违者对受约人不生效”。这一条款限制了买方的权利,显然是不合理的。
15、车牌号已生效的车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车。
[理由]车牌号已生效,并不能免除乙方对车辆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苏州市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规定,格式合同条款不能含有的内容包括“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负有的保修、更换、退货责任”。“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车”这样的条款,显然免除了卖方的责任,同时排除了买方的主要权利,符合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
16、乙方是所购合同车辆的最终用户;乙方所购车辆仅在中国使用。
[理由]限制了买方对车辆的自由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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