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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连签两次劳动合同 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2019-06-19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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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士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法规处调研员吕鸿雁、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士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法规处调研员吕鸿雁、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卢建辉等。 参会 官员 专家

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员工与单位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达到两次,就能拿到“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才记入次数。

对此,在1日举行的“2007新人力高峰论坛”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法规处官员提醒,从今年开始,员工在签订3年以上中长期合同时,一定要慎重。

9月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劳动保障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官员和专家学者,及重庆市企业老总、人事主管等近600人参加了此次论坛。与会官员、专家学者就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用工制度等作了诠释。

  无固定期限合同非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3种。其中,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指不明确划定合同到期时间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利。

如果员工与企业连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员工就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端上“铁饭碗”。

但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打不破的“铁饭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法规处官员说,如果单位转制、重大技术改革、员工泄露了公司商业机密,以及因员工本人原因出现重大过错等,企业可以解雇拿有“无固定期限工作合同”的员工。

签订次数明年起才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法规处官员说:“员工与单位签订合同的次数,在2008年1月1日前所签订的,都将清零,签订次数计算时间,将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才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法规处官员特别提醒,如果员工在单位的工龄没达到10年,或是离退休年龄在10年以上的,单位若提出与你签订3年以上中长期合同,一定要慎重。

例如,一位30岁的员工,新到一个单位,签了一份9年的合同。当他39岁时,被单位解聘,他工龄不满10年,又拿不到无固定期限合同,就得成为“高龄”求职者。

即使是年轻员工,如果合同期限过长,意味着能拿到“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更晚。

没签合同按集体合同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表示,单位用工时,如果没有与员工签书面合同,并且未明确工资、福利待遇,员工待遇将按照单位集体合同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则参照同岗位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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