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购房人要退房赔偿损失 "凶宅"能成合同解除因素吗

2019-06-19 11: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近日,因称其购买的二手房系凶宅,李先生将二手房的原房主李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先生赔偿其购房差价款、购房评估费、租房房租等各项损失总计7.7万余元。原告李先生在起诉中称,因考虑到子女上学及实际工作生活的需要,原告打算将原居住的住房出

近日,因称其购买的二手房系“凶宅”,李先生将二手房的原房主李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先生赔偿其购房差价款、购房评估费、租房房租等各项损失总计7.7万余元。

原告李先生在起诉中称,因考虑到子女上学及实际工作生活的需要,原告打算将原居住的住房出售,以期购买一处望京的房屋。2007年3月,原告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进行了买房登记。2007年3月底,原告一家从原居住的房中搬出,临时租住在康营小区。没过几天,原告在被告的引领下查看了望京花园路一处房屋。看房后,原告认为比较合适,便于2007年3月25日与房屋中介以及被告李先生分别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中介公司为原告购买该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原告按照成交价格63万元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后,原告迅速将其原居住的房屋以较低价格出售,并按照与被告的约定了履行了房款给付的义务。

原告在购得房屋后,在前往收拾房屋时,恰巧碰得到一个朋友。在了解到原告购买的房产后,该朋友告诉原告所购房屋内曾发生过杀人案件,现场惨不忍睹,并且已经有好几个人来看房后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都没敢买。原告到派出所了解情况,经核实确认是事实。于是原、被告在几经交涉之后,被告勉强同意退房,但拒绝赔偿任何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了自己房屋内发生过杀人案件这一重大瑕疵,致使原告购房之后又不得不退房。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购房差价、购房评估费、在外租房房租等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凶宅”这一界定,能否成为造成根本违约并导致合同解除的因素,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247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