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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远见的合同主体

2019-06-21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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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合同主体就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这里所说的“人”是广义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就不用解释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应的一个法律概念,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这是与自然人的区别之处);二、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三、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这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四种。其他组织则主要是法人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

  以上几种合同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都是不一样的,不同的合同对上述几种合同主体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不同的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合同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合同主体与签约主体。

  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而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只是签署者,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其无关。签约主体一般可分为代理人与代表人。当签约主体为代理人、代表人时,就可能会现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在这里,我们将一一分析。

  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

  作为签约主体,有两大类法律风险,一是作为代理人时的法律风险;二是作为代表人时的法律风险。

  签约主体为代理人时的法律风险表现在:签约主体无权代理或是签约主体超越代理权限。

  合同法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但是签约主体出现以下情况时合同主体可能就不会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经济交往最常见的代理权限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如果签约主体没有经过合同主体的授权,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合同主体不对签约主体的行为进行追认,则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企业则不能要求合同主体承担责任,而大部分情况下签约主体往往没有能力承担责任,这样就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仔细审查签约主体的被授权范围,只关注其授权的真实性,看看有无合同主体的公章,看看有无授权,但对授权的具体内容、具体权限却往往视而不见。如果签约主体超越了代理权限,同样面临着合同不被合同主体认可而归于无效的风险。

  签约主体为代表人时的法律风险也不可小视。

  企业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意思表示最终必须通过特定的自然人来行使。而在实践中,代表人分为法定代表人及员工代表人。有些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更有甚者认为“谁签合同,谁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浅显认识。在未弄清签约主体与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情况下,就稀里糊涂的签订了合同,结果合同风险四伏。

  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作为签约主体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但如果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进行了限定,或公司章程不允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而公司章程属于公众可以获得并知悉的内容,法定代表人超越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外签约时,其效力将受到质疑,所签订合同就会有不被合同主体认可的风险。这种法律风险较为隐蔽,企业需要更加注意。这种法律风险防范成本较高,但在重大交易活动中应当予以考虑。

  员工代表人是指除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一般以企业的业务员为多。员工代表人对外签约,必须有所在企业的授权书。实务中经常有已辞职的员工为了私利仍作为原企业代表签约,而对方因长时间合作也不再对其授权进行审查,从而导致所签合同可能无效,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的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

  当企业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他的个人身份情况。如果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他的行为能力是受限的,一般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行使。如果企业对自然人不作审查,很有可能会导致所签订的合同不被法定代理人追认从而导致合同不生效的结果。如某企业在寻找企业形象代言人时,决定找某年少的世界冠军,而该人刚满16周岁,本人同意了企业的邀请,遂签订了合同。后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合同无效,导致企业前期投入拍摄的广告及其他宣传都无法使用,给企业造成了较大损失。

  当合同的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时,作为相对人的企业与之签订的合同就存在归于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见,若企业与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权利人不追认,不认可,合同就会归于无效。当合同主体为共有人之一时,其处分权是不完全的,企业与之签订合同,同样面临着不被追认而致所签订合同无效的风险。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一个细节,就是合同主体不适合时的法律风险。

  第一、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资格。

  在一些技术性要求很强的行业,从事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可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比如建筑、医药等行业。如果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对人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这些行业一般所涉数额巨大,如果风险出现,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失将难以估算。

  第二、合同主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法律禁止一些主体从事特定交易活动,比如《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如果企业在与在于以上主体签订担保合同时,就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企业则不会得到任何实际性的保证,从而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签约主体、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

  为避免合同主体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签约主体、合同主体进行审查。对签约主体、合同主体审查是维护合同利益的最重要的环节,也是企业最容易忽略的一个环节。大多数企业在审查合同时,只注意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却常常忽略了对签约主体、合同主体资格、资信的审查,这样不利于合同最大利益的保护。

  作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page]

  第一,要摸清楚对方的概况。主要包括:企业的性质,分布在哪个行业,所处的经济时期;企业的产品处在市场的哪个阶段,产品是处于初期阶段、成熟阶段还是衰退阶段;企业所在的地区是否有交易方面的传统;企业的人员构成、营业额,人员构成指人员的组织结构比例;营业额指成本与利润的比例,由此可初步了解企业的营销与管理能力。

  其二,要了解清楚对方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注册资本、净资产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的经济能力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很多公司注册资本很多,但实际资产却没有那么多,所以在调查时应以企业的净资产作为履行能力的参考。

  第三,要调查法定地址及实际经营场所。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应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定地址也是送达法律文件的确定标准。

  当然,如果能把对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弄准确是更好不过的选择了。企业在银行的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其中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企业在审查合同时,如有条件可对其基本存款账户进行调查,基本账户是保障企业在发生纠纷时,确定对方资产的最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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