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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约定提车日期的定车合同

2019-06-2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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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去4s店买车,签了份没提车日期的合同,店方说是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车,可卖方一个月后都未通知唐先生去提车。

  订车格式合同上有“购车总价”、“所购车型”、“定金不退”等约定,却没有“提车日期”这一关键内容,从而引发定金消费纠纷。

  投诉:格式合同没有填写“提车日期”

  2011年2月9日,消费者唐先生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称,2010年12月27日,他在成都高新区新园南二路一号的四川通安汽车有限公司东风风行4s店订购了一辆1.5xl豪华型景逸轿车,交纳2000元定金后签订了定车合同。合同是4s店预备的格式合同,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所交定金不退。消费者需在约定时间内提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然而该定车合同的“提车日期”一栏却是空白,也没有4s店的违约责任约定。“我要求对方写明提车时间,对方坚决不写,仅仅口头承诺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交车。”唐先生说。

  直到1月28日,该4s店也没有通知唐先生提车,唐先生前去讨说法,销售顾问黄晓尘称无法提车,并在定车单上注明如下内容:“1月28日,客户到通安风行4s店提车,车未到,板车在重庆维修,商品车已于1月21日发出。”唐先生提出若不能在当日提车,就退车退定金,但遭到拒绝。

  1月30日,4s店通知唐先生提车,唐以该4s店不诚信为由拒绝提车,并再次提出退车退定金要求,仍被拒绝。

  4s店回复:责任应该由消费者承担

  四川通安汽车有限公司东风风行4s店在回复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的公函中称:

  “客户于2010年12月27日订车,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订金不退还,且因所购车型紧缺,合同中双方未约定交车时间。在客户订车前后我司向厂家下了大量采购订单,并数次向厂家催促,因厂家产能有限及客户所购车型持续旺销,全国多数商家缺货。我司也多次向客户做了解释工作,无法满足客户在20个工作日内交车的要求。2011年1月28日客户来店要求提车,我司告知其新车即将到店,确因运送商品车的板车在途中发生擦挂,正在重庆处理,预计 1月30日能提车。客户称如当日不能提车即不再提车。新车于1月30日到店,我司在收车完毕后第一时间通知客户来店提车,遭客户拒绝。后我司销售经理再次与客户联系解释,客户仍不予理会。春节后,我司数次联系了客户,告知其可来店提车,客户表示放弃购车。”

  回函称,该公司并未违反《合同法》规定,也无法满足客户的无理要求。

  律师:合同显失公平 经销商应当退钱

  成都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勇表示,这个合同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个显失公平的合同,明显损害了消费者一方的利益。杨勇认为,交车时间是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没有约定,可以依据法律进行推定。因此,既然无法满足消费者的提车要求,经销商应当退钱。此外,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诉,反映经销商这种采用霸王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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