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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租赁遭遇买卖合同时

2019-06-21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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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0年4月24日,杨某与傅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其购买的位于集美的一套期房出租给傅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杨某在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三日内将房产交付傅某使用,租金自房产交付傅某后一个月起算。傅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押金2500元及三个月租金7500元。

  2010年4月24日,杨某与傅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其购买的位于集美的一套期房出租给傅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杨某在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三日内将房产交付傅某使用,租金自房产交付傅某后一个月起算。傅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押金2500元及三个月租金7500元。

  没想到的是,杨某在与傅某签完合同后,转手将房屋卖给了周某。双方于2010年7月8日达成了《房地产认购居间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杨某应于开发商交房后的三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周某使用。事后,周某于2010年7月18日向杨某支付房屋首付款40万元。

  在出售房屋给周某之前,杨某曾于2010年6月30日打电话给傅某,称因急需用钱,欲以94.6万元的价格将租给傅某的房屋出售,并要傅某一个星期内明确答复是否要购买。然而,一周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杨某并未收到来自傅某的任何消息。

  房屋已转卖,承租人擅自占用

  2010年7月23日,开发商发布交房通知,集中办理交房的时间为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7月30日。很快,杨某便与开发商办理了交房手续。之后,杨某于2010年7月31日与周某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然而,谁也没想到的是,在周某还未见到房子之前,傅某擅自占用了该房屋。更让周某感到气愤的是,没有钥匙的傅某为了占用房屋,先后多次到该房屋处撬锁。在杨某交付房屋给周某后,傅某变本加厉,对周某在该房屋内的装修进行了破坏。

  周某很气愤,2010年11月5日,他将傅某起诉至集美区法院。 此外,周某称,其于2010年7月28日已将讼争房产与夏某签订租赁合同,月租金4000元。但由于傅某的擅自占用及肆意破坏,导致其与夏某的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此造成了租金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傅某按4000元每月的标准,向其支付两个月的占用费8000元。

  法院判决,承租人应还房购买人

  傅某向法院答辩称,其与杨某签订了租赁合同,是讼争房产的合法使用权人。杨某将房屋出售给周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即“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其与杨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原告周某也具有拘束力,周某无权要求其搬离讼争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与杨某之间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杨某与开发商办理了交房手续后将房屋交付给周某,虽然尚未完成产权登记,但是周某因杨某的交付而合法占有了房屋。傅某与杨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也合法有效,但是杨某并未将房屋交付给傅某使用,傅某擅自占用房屋的行为于法无据。至于杨某出售房屋给周某的行为是否侵害傅某的优先购买权,则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故判决傅某将讼争房屋腾空交付给周某使用。

  对于周某主张的占用费,可参考各方均无异议的傅某与杨某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即每月2500元计算。(记者:郭桂花 李乐 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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