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王先生租农大学生公寓一层开超市,不想租了,他就向房东———福建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讨要押金。该公司则说:“合同上的公章不是我们公司盖的,因为之前公司的公章就丢了,我们还登报声明了。”这家公司坚称没收押金。王先生不知该找谁要押金,就把该公司告上法庭。
王先生说,自己在2004年6月就与这家公司签了份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了农大学生公寓一层经营超市,一直到2008年11月租赁满,一方退店面,一方退押金,相安无事。2008年11月19日,双方重新订了份租赁合同,租期签到2011年7月。去年9月,双方口头协商终止合同,王先生便向该公司要8万元押金,但该公司不给。
该公司在庭审中表示,该公司的公章已于2007年8月27日丢失,王先生手里的那份《房屋租赁合同》与该公司无关。而且,该公司在公章丢失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福建权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所以,王先生的这份租赁合同上的公章不是该公司盖的,就没有退押金这回事。
王先生纳闷了:“合同白纸黑字的还盖了章,怎么说不算就不算呢?”仓山区法院查明,2007年8月27日,昌融房地产公司的于小姐报警称该公司公章被夺走。2个月后,该公司在福建一权威报纸上刊登声明,声明该公司公章遗失作废。次年,该公司又在福建某权威都市报再次登报声明公章作废。2008年6月1日,昌融房地产公司第三次在报上刊登更正说明,这次是说“公司的公章从未丢失或作废,一直在本公司依法依规正常保管与使用中”。
这一公司屡屡在报纸上登声明,表达的内容不尽相同,是因为公司内部两个股东唱对台戏:一个两次登报称公章丢了,一个称没丢。
仓山区法院认为,昌融房地产公司多次在不同报刊上刊登声明,应以最后一次的更正说明为准。而该份声明已确认该公司的公章从未丢失或作废,所以,该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租期到2011年7月31日届满,租赁押金要到那时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