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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采暖合同范本发布 室温低于标准4 将退费

2019-06-21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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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卧室温度不得低于18,室温低于约定温度4以上的要全额退费,暂停用热需要缴纳采暖费总额的60%今天上午,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和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7月1日开始推行使用。此次公布的是按照面积收费的供热合同。市市政市容委委

  卧室温度不得低于18 ,室温低于约定温度4 以上的要全额退费,暂停用热需要缴纳采暖费总额的60% 今天上午,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和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7月1日开始推行使用。此次公布的是按照面积收费的供热合同。市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称,本市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热计量收费,所有公共建筑按照热计量收费,新增建筑面积按热计量收费。按照相关规定,热计量改造完成的建筑也将按照热计量收费。目前正在做热计量收费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

  卧室温度不得低于18

  示范文本明确了要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计费,并把计费面积按照现实情况进行了细化。

  供热温度标准是文本中最核心的条款。文本明确,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 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 以下、-9 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

  不同年代的住宅,设计要求有很大差别。由于一些老旧住宅,厨房、卫生间内没有安装采暖设施,很难统一规定厨房、卫生间的采暖室温标准。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对厨房、卫生间的采暖设计温度有明确规定,如果用户的住宅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可以和供热单位另行约定厨房、卫生间的采暖温度及相应的保障要求。

  暂停用热需缴60%基本费

  文本还规定了暂停供热事项。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供热企业予以暂停供热,用热人在此期间只需缴纳基本费用即可。价格主管部门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单个用户要求暂停用热暂按采暖费总额60%的比例缴纳基本费用。

  对于收取基本费问题,市市政市容委解释称有四大原因:一是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也就是说,即使对一套房屋停热后,热量还是会通过四邻的墙体、楼板向该房屋进行传热,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正常采暖势必增加热能消耗;二是单个用户的采暖设施也是供热系统整体的一部分,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因单个用户要求停热而减少,要求停热的用户仍然占有着供热资源,这部分资源并不因单个用户暂停用热而发生转移或重新分配;三是单个用户暂停用热后,供热单位的服务责任并未终止,供热单位仍然承担着管理的责任,以及在事故状态下的抢修责任;四是供热单位的基本运行成本不因单个用户暂停用热而减少。

  室温低于标准2 之内退40%供暖费

  文本加大了对用热人权益的保护力度,详细说明了在不同情况下供热单位的退费责任,并列有相应的计算公式,方便双方计算退费金额。

  如规定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 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 以上、4 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 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但是如果用户没有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将给双方责任的认定带来障碍。市市政市容委称,尽管有规定,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但一旦出现供热质量纠纷、供热设施损坏引发赔偿责任认定等问题,将因双方未签订合同,给各自的维权带来影响。因此,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采暖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不按时缴费要支付违约金

  关于采暖费的缴费时间,考虑到供热单位需要在采暖季前进行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燃料储备等各项准备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经费,兼顾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两方面因素,文本将缴费时间确定为每年的5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采暖用户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向供热单位支付违约金。

  电话报修1小时必须答复

  采暖期间,供热企业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电话录音要保留到下一个采暖季开始前,以便发生纠纷后提取证据。对电话报修要在1个小时内给出答复,在紧急情况下要立即处置。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改暖气影响他人

  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很多用户在装修时改动供热设施。针对该现象,示范文本没有予以禁止,而是根据“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如果因为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供热单位入户作业,拒绝供热单位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等,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供热单位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用户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记者 贾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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